在这项浙江五地的行政决策公开实践调查中公众参与,决策公开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台州温岭市的民主恳谈会就是一种先行性的制度创新。这项制度开始于1999年,松门镇首先以“农业农村现代化教育论坛”形式进行组织,受到热烈欢迎。短短一个半月,灵山镇的“便民服务台”、泽国镇的“便民直通车”、及“村官承诺制”等,为规范民主形式,最后以“民主恳谈会”一直沿用至今。
为什么在温岭基层民主特别热闹,公众会特别有激情?
课题调查的负责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春燕教授在与温岭人大主任的谈话中了解到,民众在提出建议后很快就会发现,他想要在这里建一所学校,政府就真的去做了;或者是政府专门找到当事人,向他们说明政府为什么不采纳他的建议,公众认为自己的主体性被认可,他们就会很有热情参与,很多温岭的在外地做生意的民众自掏腰包坐飞机回来。
除了专家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听证会、社会公示、座谈会等传统公众参与手段外,新媒体的运用也大大丰富了公众参与形式,典型的有台州19楼、微丽水、西湖网、网络民意调查等。
据调查,在“微丽水”的推动下,丽水市政府领导及各级部门均设立了自己的微博,到目前为止,30个市政府组成部门、80个市社会团体、9个县市区政府均开通了微博,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也开通了微博,既让公民了解到部门动态、县市区规划、地方特色、便民公告等内容,也提供了公民反映意见建议的机会。
“新媒体的及时性优势明显。”丽水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介绍,去年三十晚上,丽水某县突然停电,按照传统意见反馈机制,至少要等到次日或更晚,但当地居民通过在市长微博上发送一则消息,市长通过调动值班人员,当晚即解决了这一问题。
近年来,微博问政成为地方政府争相“试点”的公众参与途径。
目前,浙江已有3000多个干部拥有微博,形成了微博上的“浙江军团”,位居第一,在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长蔡奇的带动下,浙江省组织系统的干部,90%已有个人微博,在司法行政系统,嘉兴海宁司法局局长金中一在全国率先推出“微博公文”,开启了政府决策公开的新探索。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认为,在信息社会,地方政府重视新媒体的作用固然是好事,但运用新媒体要特别慎重,发挥好新媒体的积极作用,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回应,但不能把对新媒体的回应作为重中之重,因为决策信息回应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而现在的微博信息回应是支离破碎的,而指望这种支离破碎的信息回应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
“实践先行制度后成”浙江模式
透过浙江省五地行政决策公开实践的调研,郑春燕总结出了“实践先行、制度后成”的浙江模式,这是因为浙江是一个民营经济非常发达的省份,在浙江人的心目中,实用主义的价值理念深入人心,如果一个制度还不够成熟,那就应该先看看,走着看,等到成熟的那一天再建立一个制度。
郑春燕分析说,“浙江推行决策公开有三个考虑,第一是考核的压力,行政官员很不好意思地告诉我们,最初推行决策公开的原因是有考核的压力,而并不是真正觉得决策公开非常重要;第二,他们慢慢发现决策公开推行以后对维稳有帮助,接下来就会出现一些地方做的比较好;第三,来自公众的监督。”
“美国跟中国有相似的地方,政府所获得、创造的信息,需要与公众分享,《信息自由法》规定的公开原则是政府信息属于人民,推定公开的原则意味着所有信息必须公开,除非适用某种具体例外情形。”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副主任贺诗礼教授介绍说,美国信息公开的形式有通过媒体报道、事实表、新闻简报、邮件列表、内部服务器列表群发邮件、非正式社区会议、非正式座谈会、宣传栏、展板等方式与公众分享拟议计划或项目的信息,也可以通过专门网站,还会建立一个汇总相关意见、数据和信息的公开卷宗。
贺诗礼认为,把行政决策书全文公开的话,政府就被要求阐明决策有关的事实、技术分析、法律依据和理由等,这样能够促进和规范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所有决策的质量。同时,公众可以知道他的意见是否被考虑及理由,这可以提高政府的信誉,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了解到,一项由浙江大学负责实施的浙江杭州、台州、温州、丽水、舟山五地行政决策公开实践调查报告显示:公众参与在地方政府的行政决策公开中呈现出一种“星星之火”的态势,各地公众参与特色明显,如台州“环保动车组”网上交流平台、台州19楼、“微丽水”微博、杭州“西湖网”……新媒体成为地方政府争相“试点”的公众参与途径。
去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意见要求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今年9月,《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行政决策公开是否必要?公开的范围有哪些?公众参与决策的机制是什么?浙江行政决策公开的特点是什么?记者就此对浙江省行政决策公开的现状和问题展开了深入采访。
公开是民主法治发展必然
4个月前,浙江大学联合耶鲁大学中国法律中心举办了一场“决策公开中美公开研讨会”。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原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行政决策公开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公开是决策关键性的环节,决策公开是民主法治的基础,它不但是吸收全国人民群众的智慧,也是一个互动的过程,老百姓能够参与其中并理解政府的决策,目前,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正在逐步地往前推进,不仅中央各部委要公开,而且各个省县市一级也要公开。
记者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了解到,浙江建立了一系列立法公开的制度,除了常用的立法座谈会外,还包括年度立法项目征集公民意见、立法听证、公开听取意见、网络征求意见、法规草案登报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会、公民旁听常委会等制度,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与立法参与权。
“实效性不够、随意性较大是浙江在立法公开推进中的主要问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祖年指出,要进一步提高立法机关对立法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对于何种立法公开形式适用何种立法问题加以研究和论证,从而更具针对性,还应当确立立法公开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培育公众参与立法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公众参与的广泛性、有序性和实效性。
凡涉及公共利益必须公开
2008年,舟山市定海区在浙江率先实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几年来共对182个重大事项进行了评估,其中准予实施126项,暂缓48项,否决8项。
“通过先期预测、研判、介入与化解,关注群众切身利益,让群众理解我们决策过程,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没有一项在实施后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舟山市定海区平安办副主任王永良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如区肉联厂建设项目实施前先后经过三次选址,最后选定在远离居民区的山岙,这个过程广泛吸收群众意见,调整了污水排放、道路施工等方案,确定为低风险。此类的项目还有很多,城东街道基督教宗神堂扩建、某上市公司改制等都进行了决策公开,确保群众的充分参与。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评价指标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等需要公开的行政事项。
“起草这项重大行政决策规定时,对于决策公开范围,采用了一个原则性的说法。”浙江省法制办综合审编处副处长王勇解释说,这是基于中国目前的行政能力水平及状态、环境决定的,因为这个范围如果界定过宽,实际上是难以执行;如果界定太窄了,又难以达到规范的要求;如果界定过细了,就要面临省市县乡镇各级行政机关很难操作的问题。
王勇告诉记者,决策公开的范围主要考虑四方面因素,一是涉及公众利益,以及相关群体包括少数特殊群体利益的一些重大事项建设项目,这一块内容公众比较关注,一旦决策失败容易产生不好的后果,对于这一类立法重点予以规范;二是规划、计划、预算决算一类决策问题,这块内容的公众参与还在探索中,浙江尚无形成成熟做法,草案中也没有纳入;三是考虑从不同层级的决策机关,就是对县级以上政府的决策,对乡镇一块不去考虑;四是考虑内部性决策不纳入,专属性决策因为相关规定较为完整,也不纳入决策,对于应急性的决策比如突发性的公共事件,也暂时不纳入现在立法的范围,还有涉及国家秘密方面的决策,也暂时不纳入决策。另外,决策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存在差异,国务院办公厅实际上并未将过程性的信息纳入决策的范围,但这可能是立法的一个方向。
北京大学法学院公众参与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教授曾对全国将近300个重大决策的程序规定及300多个省市各种程序性规定做过考察,发现都涉及到了公开原则,但如何做、到底公开什么、如何公开、何时公开,则无论是规定还是现实操作都不够清楚。
在王锡锌看来,重大行政决策区别于政府所做的日常化的一般性决策,当前中国重大行政决策主要通过定性描述或者列举、定量设计、动态列举三种形式展现的,北京至少有三个区在进行定量设计,动态列举是指重大决策在不同地方、不同时间范围都有变化,但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均在行政决策公开的列举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