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0 来源:广播产业研究所
国家版权局5日在京举行“《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宣传贯彻座谈会”。该《办法》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教科书使用文字作品稿酬标准为每千字300元,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教科书汇编者应当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报酬。
《办法》还规定,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报酬交给集体管理组织后,汇编者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文著协、摄著协、音著协和音集协等集体管理组织分别是负责全国教科书使用文字、美术摄影、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报酬转付的法定机构。
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在座谈会上指出,《办法》的正式实施,对于规范教科书合法使用各类作品,规范教科书市场,完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好地为会员、为使用者服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座谈会上,相关权利人代表和管理组织负责人一致认为,《办法》出台及时,对广大权利人是一件大好事。出版单位代表表示,将认真贯彻执行好这个《办法》,做好教科书的付酬工作。
【现状观察】
制度: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有支付报酬规定
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从来都不主动联系作者支付稿酬,更没有公开教科书选用作品篇目供广大作者查询,大多数作者在作品被教科书选用后并没有获得稿酬。
法律也规定了作品被教科书选用有获酬权,但由于缺乏报酬标准,所以很难执行。根据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23条的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想适用这项规定,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作者已经公开发表的;第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三,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第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作品不得使用。(据中国青年报)
文著协将起诉几家出版社 为会员索要作品稿酬
你知道你的作品被选入教材、教辅了吗?你收到稿费了吗?面对这两个问题,多数作者可能会摇头。事实上,不支付作者教材选文的稿费,擅自将作者作品收入教师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不署名、署他人姓名、不标明出处、随意篡改作品名称和内容等现象十分常见。
日前,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简称“文著协”)宣布将在春节前后,针对几家大型出版社未经文著协授权,在教辅当中擅自选用会员作品的情况,正式起诉几家出版社。
【办法出台回顾】
【各方观点】
焦点一:非约定基本稿酬高了还是低了?
焦点二:报刊刊载作品支付多少报酬合适?
焦点三:网络文字作品该如何支付报酬?
作品进了教科书,该不该领稿酬?
【出版界资深人士解读稿酬新标准】
清华大学出版社资深出版编辑宋延涛说,以前上学的时候,学生都是要向学校交钱买教材的,所以,教材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既然是商品,使用了别人的作品,就应当支付相应的稿酬。国家出台这项规定,应该说是对于著作权加强保护的一种充分的体现,值得肯定。
如果按照商品社会的通常标准,也许国家出台的这个文件中的支付标准并不算高。但我们也应该想到,教材虽然从本质上说也算是一种标准,但它终究不同于一般商品,此为其一。国家从以前的教材免费试用作品到现在付费试用作品,是一种改革,是一种突破和进步,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不断摸索,不断改进,此为其二。综上所述,国家出台的这个文件中所定的支付标准,虽然不是太高,但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国家财力的不断提升,这个标准也许会有所提高。
一位出版界资深人士表示,越来越多的出版社意识到教科书稿酬标准提高的重要性。稿酬办法的出台是个好的开始,会有越来越多的作者受益。
【网友:稿酬依然不算高】
我爱小肌肉:有就是进步
泉城校园: 步步为营,有就比没有好!
大爱如阳光: 《办法》将教科书稿酬支付标准提高到每千字300元,同时规定教科书汇编者将被强制向著作权人付酬。300是不是太低。
作家李鸣生:虽然提高后的稿酬依然不算高,但提高一点,总比原来长期僵死不动甚至不付稿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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